经理公司应以分散风险、确保基金之安全,并积极追求长期之投资利得及维持收益之安定为目标。以诚信原则及专业经营方式,将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上市及上柜股票、上市受益凭证、政府公债、公司债(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及金融债券。并依下列规范进行投资:

(一)原则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个月后,投资于上柜股票之总额不得低于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七十(含)。另上柜股票转上市者,上市日前本基金所持有之该股票至出售前仍得并入前述比例。

(二)投资于政府公债、公司债(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及金融债券之总额不得高于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三十。

(三)但依经理公司之专业判断,在特殊情形下,为分散风险、确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第一款投资比例之限制。所谓特殊情形,系指本基金信托契约终止前一个月,或柜台中心发布之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有下列情形之一起,迄恢复正常后一个月止:

1.最近六个营业日(不含当日)股价指数累计涨幅或跌幅达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数)。

2.最近三十个营业日(不含当日)股价指数累计涨幅或跌幅达百分之二十以上(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