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1月:0.83%近3月:1.60%近1年:-5.10%
经理公司应以分散风险、确保基金之安全,并积极追求长期之投资利得及维持收益 之安定为目标。以诚信原则及专业经营方式,将本基金投资于中华民国及外国之有 价证券。并依下列规范进行投资: 1.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标的如前述(八)。 2.原则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届满三个月(含)后,整体资产组合之加权平均存续期间 应在ㄧ年以上(含)。自成立日起六个月(含)后: (1)投资于外国有价证券之总金额不得低于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2)本基金得投资高收益债券,惟投资总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 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