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审核制度的改革规范基金设立行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基金设立审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条件、拟申请设立封闭式基金的发起人应当签署基金发起设立协议授权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报送申报材料;符合《试点办法》规定条件、拟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的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向中国***报送申报材料。

基金管理人及相关当事人应根据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中国***报送基金设立申报材料并提交承诺函保证向中国***报送的所有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

中国***收到基金设立申报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不受理其基金设立申报材料:

(一)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受到国家有关部门调查;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被中国***责令整改正在整改期间;

(三)因公司高级管理层变动、与公司有关的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可能或已经对所管理的基金运作造成不良影响;

(四)前只获准设立募集的基金未达到成立条件已募集资金全部退还投资人后未满十二个月;

(五)中国***根据审慎性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受理基金设立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重点是申请设立基金的法律文件包括风险揭示情况以及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暂停申报材料的审核:

(一)已有一只基金在审核期间尚未批准设立;

(二)拟设基金运作各环节(包括销售推广、投资管理、后台服务等)的主要业务人员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四)中国***根据审慎性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对暂停审核的在作出恢复审核的决定后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完成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评议会对基金设立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参加评议会的委员由中国***从熟悉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专业人士中聘请。评议委员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审阅基金设立申报材料并重点就基金类型、品种、目标规模、目标客户、设立可行性、投资人服务及相关的公司制度安排等内容提出专业咨询意见供基金管理人、相关当事人及中国***参考。

中国***自受理基金设立申报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相关当事人修改、补充申报材料的时间)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出具批复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说明理由。基金管理人应当将相关通知内容告知相关当事人。

基金成立后7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应对基金销售情况进行自查并分别向中国***提交自查总结报告并将基金销售的广告宣传资料报中国***备案。开放式基金增加基金代销机构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代销协议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报中国***备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1997年12月12日发布的《关于申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