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指特定用途的贷款。如基金管理会为期所有参加退抚基金之人员于结婚、生育、子女出国留学或急难需要用钱时,能够适时获得纾解,与台湾银行(自96年度起未再续办)、合作金库商业银行、第一商业银行合作办理参加基金人员指定用途贷款。鉴于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条例第5条第3款规定,有关参加基金人员福利事项之基金运用范围,仅限于与福利有关“设施”之投资及贷款,指定用途贷款历来均借用退抚基金代收代付银行之庞大资金及授信专业加以规划,并由合作银行自行筹措资金及负担授信风险,承办银行对于办理之对象,不能因参加基金人员机关位址偏远或人数多寡而有所选择,更不能因金融体系资金之紧俏,而有参加人员符合申贷规定,却申贷无著之状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