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及自然保育基金条例》( 第450 章) 在1994 年6 月通过后,环境及自然保育基金( 下称“环保基金”) 随之成立,在同年8 月开始运作。条例( 第450 章) 第5 条规定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担任环保基金的受托人,第7 条规定成立环境及自然保育基金委员会。

环境及自然保育基金委员会的主要目标是鼓励公众改变个人行为及生活方式,达至保护环境及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尤以达至以下效益:

保护生物的多样化,尤以海洋保育为要;

可持续地应用能源。

环境及自然保育基金委员会委员名单(2004年10月16日至200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