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女作家自杀事件引发社会强烈关注,立委纷提《性侵害犯罪防治条例》等相关修法,盼加强对被害者保护。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今(22)日初审通过《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拍摄儿少**、猥亵照片、影片,可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院上午审查《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国民党立委陈宜民提出修正动议,要求拍摄、制造儿童或少年**或猥亵行为的图画、照片、影片、影带、光碟、电子讯号或其他物品,从原本可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改为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罚金从新台币50万元以下,也提高到100万元以下罚金。

陈宜民说,同法第38条规定,散布、播送或贩卖儿童或少年为**或猥亵行为的图画、照片、影片、影带、光碟、电子讯号或其他物品,就已经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符合比例原则,应该提高刑责。委员会审查后,决定依照陈宜民的修正动议通过,全案提报院会前,不须再经由党团协商。

除上述条文修正外,陈宜民也要求卫福部,应该比照类似美国《梅根法案》的处置方式,公开性侵害犯罪者的名单,内含犯罪者的照片、居住地等资讯,让社区居民了解风险性,进而保护儿童、少年,甚至一般人的人身安全。

不过卫福部政务次长吕宝静表示,虽然美国实施性侵害犯罪者警示地图已实施20年,但台湾民情不同,实施性侵害犯罪者警示地图后,可能会出现恐慌性行为,因此卫福部将审慎评估,在3个月内举办公听会,邀请专家评估研议可行性,希望社会能够取得共识,再决定是否制定性侵害犯罪者警示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