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凭证有效期限于本(97)年度到期者,可办理展期3年!

本部自92年4月30日起开始正式核发自然人凭证,并依“政府机关公开金钥基础建设凭证政策”规定凭证效期为5年。

因此,自97年4月30日起将陆续出现5年有效期限届满情形;为确保凭证使用安全及提升便民服务,本部已于本(97)年1月2日奉行政院核定:自然人凭证于本(97)年度陆续到期者,可办理展期3年。

办理方式为效期届满前60天可上网或赴全国任一户政事务所临柜办理展期,效期届满后3年内只能临柜办理展期。

免付费客服专线:0800-080-117 服务时间:上午7点至晚上11点‧或欢迎利用客服信箱cse@moica.na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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