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表示,为节能减碳、提供民众购买电动车之诱因及鼓励电动车辆产业发展,货物税条例第12条之3第2项规定完全以电能为动力之电动车辆免征货物税 年限,业经行政院于本(103)年1月21日发布行政命令,决定延长减免年限,自本(103)年1月28日起至106年1月27日止,为期3年。
财政部指出,鉴于智慧电动车产业为我国四大新兴智能产业及六大新兴产业中绿色能源产业重要之ㄧ环,该部为配合行政院“智慧电动车发展策略与行动方 案”,爰增订货物税条例第12条之3,经立法院三通过及 总统公布,定自100年1月28日起,免征完全以电能为动力之电动车辆应征之货物税,并授权行政院得视实际推展情况决定是否延长减免年限。前开规定免税年 限将于本年1月27日届满,经考量我国电动车产业目前尚处萌芽阶段,有继续推动示范运行及税赋减免之必要,俾助相关产业发展,爰依前开条例第12条之3第 3项规定,报请行政院裁示延长免税年限,行政院并于103年1月21日核定延长免征完全以电能为动力之电动车辆之货物税3年。
财政部进一步表示,本次延长货物税条例第12条之3第2项规定免税年限,应有助于提高民众购买相关车种之诱因,进而提升我国电动车辆之普及率,并促进我国智慧电动车相关产业之发展,以同时达成产业发展、节能减碳等政策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