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办理项名称(未拆分、不填写):

业务办理项编码(未拆分、不填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四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一条。

(九)受理条件:(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

(三)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四)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

1.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申请成功后生成打印),申请表格文书,必要;

2. 有申请单位法人签字的书面承诺书,申请表格文书,必要;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要件齐全、符合法定格式;为授权新区行政审批事项;事项类型申报正确;对项目的基本信息进行初审。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进行审查;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不计入承诺时限)。

1.不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2.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

申请人在和田地区网上政务大厅中先找到需要办理的事项,熟悉了解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后进行预约,最后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前往(具体地点)预约办理。

自治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水利局2021年版)

自治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人社局2021年版)

自治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交通运输局2021年版)

自治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公安局2021年版)

自治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农业农村局202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