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国立台南艺术大学学生奖助学金实施办法第六条清寒助学金之相关规定:申请条件之一为未领取其他各类学杂费就学减免优待补助(身心障碍学生除外)、清寒助学金及军公教子女补助。
请问一下所以是"校内"的清寒工读规定限制了不能同时具有"学杂费减免"资格吗? 嗯....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我搞错了!
但是能否请学务处考量修定校内清寒工读的条件把共同助学金资格列为许可范围毕竟这一笔钱很少一年才五千七千与其他原住民残障低收入户等资格者几乎是数万元的补助额度天差地别~合乎时宜的规定才更能发挥补助的美意!
且我尚未听闻其他学校有规定清寒工读校内补助金有与"教育部共同助学"申请资格相互抵触的案例!
烦请学务处详加考虑修订法规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