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2017〕10号)精神及我局《关于申报桂林市2016年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奖励性后补助经费的通知》(市科〔2017〕59号)要求,我局开展了获认定的自治区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奖励性后补助工作。经研究,现对拟补助的2016年桂林市获认定为自治区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名单予以公示(名单见附件),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17年11月9日至11月15日)。

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如对2016年桂林市获认定的自治区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名单有异议,请将有关情况反馈至我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提供书面材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匿名或超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

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我局将商市财政局核发奖励性后补助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