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资格 获邮电局批准“政府许可(无线电通讯网或站的设立)”持有人。
申请手续及所需文件 1. 设备检验通知书 [表格可于邮电局免费索取或于其网页下载,如申请人为公司,由有权限之代表签署。]
3. 经营费(每部设备):按申请的服务而定(请参考现行《无线电服务牌照费及罚款总表》内“经营性质”的收费)
附注:如通讯设备的准照为首次发出,申请人需缴付设备检验费、准照的发出(首次)费用以及经营费。
如为因更改原通讯设备资料而发出准照,申请人需缴付设备检验费及准照的发出(更改)费用。
如有关更改涉及经营费增加(例如设备增加频率),则需缴付经营费的差额(即新经营费与已缴年度经营费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