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于民国41年11月20日 废止,中央法规标准法 (民国59年) →
一、机关裁撤,其组织法无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律规定之事项,已执行完毕或因情势变迁无继续施行之必要者;
三、法律因有关法律之废止,致失其依据,而无单独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项,已有新法规定并公布施行者。
法律之废止,应经立法院决议,总统公布之。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机关认为需要延长者,应于期限届满一个月前送立法院审议。
但其期限在立法院休会期内届满者,应于立法院休会前一个月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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