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精神,促进高等职业院校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推动教育行政部门完善对高等职业院校的宏观管理,逐步形成以学校为核心、教育行政部门为引导、社会参与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部研究制订了《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2008年开始,各地原则上应依据本评估方案开展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评估工作。本评估方案公布前已进行过评估的院校和“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可在2010年后安排评估。所有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自本评估方案发布起,每学年度须按要求填报《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本科院校中举办的高等职业教育可根据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参照此评估标准进行建设?!督逃抗赜诮徊酵平咧案咦ㄔ盒H瞬排嘌ぷ魉狡拦赖娜舾梢饧罚ń谈折?005〕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教高厅〔2004〕16号)中与本文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文为准?!2.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word版)
1.每学年按要求上报教育部一次,上报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31日。
2.状态数据采集以学年为统计时段,如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
3. 数据的运行载体是《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各项数据原则上由各高等职业院校负责组织填写;其中“基本信息”、“基本办学条件”等栏目中,与教育部教育事业发展统计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