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及其《婚姻法》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四)引导和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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