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山坡地水土保持处理证明之核发。
(二)配合农委会水土保持局办理山坡地可利用限度查定、陈报及处理。
(三)本县山坡地范围划入、划出之检讨变更。
(五)办理土石流自主防灾社区运作,建立支援体系,强化防灾装备及设备。
(六)运用水土保持服务团组织,协助辅导坡地水土保持及违规改善案件。
二、山坡地水土保持违规查报与取缔。
(一)办理山坡地超限利用违规处理及辅导改善工作。
(二)执行山坡地违规不当使用之查报督导与取缔及处理工作。
三、山坡地水土保持计划审查。
(一)成立山坡地开发审议小组,加强本县山坡地开发案件之有效管理。
(二)办理山坡地(非)农业使用之水土保持计划审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