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2022〕70号)精神,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委托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质〔2023〕1号)要求,现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事项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新申请、增项、升级、延期、变更、注销等事项。

2023年2月1日0时起,工商注册地在我市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事项由我局实施,不再委托各区住建部门实施。2023年2月1日0时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已报送的业务申请,由各区住建部门按原审批权限及流程办理。

我局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取得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人员、设备、检测报告实行动态监管,不定期组织抽查,对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将依法作出限期整改、撤回资质或撤销资质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