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提醒:为提升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系统的登录体验,现将系统默认登录入口变更为中国电子质量监督(e-CQS)公共服务门户用户登录信息已通过短信发送至初始注册手机。通过国家统一政务平台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录的方式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