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萤光灯管用安定器包括传统式安定器及电子式安定器,其光效因数基准如下表:
1.适用萤光灯管类别系依CNS 691萤光灯管(一般照明用)规定。
2.安定器光效因数(BEF)之计算为灯管平均光输出比乘以100再除上安定器、灯管系统输入功率,并以四舍五入方式计算至小数点第三位数,光输出比之试验方法依照CNS13755相关规定,安定器光效因数实测值不得低于上表基准值,并在产品标示数值之95%以上。
安定器光效因素=灯管平均光输出比×100/待测安定器、灯管系统输入功率(W)
二、安定器光效因数检测时,如CNS 13755附录1及附录2无试验用安定器及试验用灯管可供测试使用者,不在本基准适用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