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招标公告相关内容作以下更正:
1、原招标公告中3.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第3.2款“投标人需同时具备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或一体化一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以建建【2001】82号文件取得的资质)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以建市【2014】159号文件取得的资质、空气净化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以建建【2001】82号文件取得的资质)或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以建市【2014】159号文件取得的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现更正为“投标人需同时具备以下资质: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壹级(或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以建建【2001】82号文件取得的资质)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以建市【2014】159号文件取得的资质)、③空气净化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④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以建建【2001】82号文件取得的资质)或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以建市【2014】159号文件取得的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2、招标公告其他内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