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同意,从2014年4月1日起,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620元调整为182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4元调整为17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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