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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和控制渔业水域水质污染,保证鱼、虾、贝、藻类正常生长、繁殖和水产品的质量,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止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发布《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3.悬浮物质:人为增加的量不得超过10,而且悬浮物质沉积于底部后,不得对鱼,虾,贝类产生有害影响。

5.溶解氧:连续24h中,16h以上必须大于5,其余任何时候不得低于3。

6.生化需氧量:不超过5,冰封期不超过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