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委员会
第十七条 团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
第十七条 团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及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 团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和批准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全团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大事项;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团的全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