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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一事由,经予适当处理,并已明确答复后,而仍一再陈情者。

三、经查证所留姓名、身份证字号、电子邮件位址或联络电话属伪冒、匿名虚报或不实者。

四、非陈情事项之主管机关,接获陈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机关陈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