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要检举本署公务人员涉及贪渎或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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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行政院及所属各机关处理人民陈情案件要点”第14点规定,陈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处理:
1.无具体内容或未具真实姓名或联络方式者。
2.同一事由,经予适当处理,并已明确答复后,而仍一再陈情者。
3.经查证所留姓名、住址、联络电话或电子邮件位址属伪冒、匿名虚报或不实者。
4.非陈情事项之主管机关,接获陈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机关陈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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