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那大5月20日电(记者丁静 通讯员陈丽娟)日前,儋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电缆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林国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陈贤熙有期徒刑6个月。

2010年11月6日至12月2日,被告人林国雄伙同邢福华等8人先后到那大镇英鸣小学、那大宾馆、儋州市一中、儋州市畜牧中心、那大镇解放居委会办公楼等地,8次盗割那大供电所威特牌低压电缆线8条共190米,价值折合人民币5777元。

林国雄等人将前7次盗窃得来的电缆线外皮剥去后,销赃给被告人陈贤熙。陈贤熙在明知涉案电缆系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收购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5295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院审理认为,鉴于被告人陈贤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陈贤熙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陈贤熙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