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关民众陈情贵院医疗费用明细之收据与实际情形不符一 案,详如说明段,请查照。一、依据民众陈情案件办理。
二、经查民众俞 ○ ○先生,因身体不适,于贵院家医科病房 自费住院治疗,出院时收据载明“日间照护费”,与实际 情形不符(检附收据1纸)。
三、依据医疗法第 22 条第1项医疗机构收取医疗费用,应开给 载明收费项目及金额之收据。违者依同法第 101 条警告处 分,并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处新台币1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锾,按次连续处罚。
四、综上,请贵院收文后30日内限期改善;届期仍未改善依同 法第101条,处新台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锾,按次连续 处罚。
五、本案陈情内容有保密必要时;请依行政程序法有关人民陈情案件处理之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