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杀人案疑犯陈同佳至今仍未到台湾自首,律师萧思江昨日(2日)入禀高等法院,要求裁定本港对台湾杀人案疑犯陈同佳有司法管辖权,指律政司司长有权就发生于台湾的谋杀案提出检控,要求法庭声明律政司司长有权提出检控。

入禀状指,虽然命案在台湾发生,但由于女死者是香港市民,因此认为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香港对案件有司法管辖权。萧思江又指,陈同佳早前就杀害女死者曾向警方录取口供,认为应该作为呈堂证据用作检控。

萧思江是“港人民权民生党”主席,过去曾多次参选立法会选举。据传媒报道,原告是营运“港人民权民生党”的华孝有限公司,三名被告包括律政司司长、警务处处长和陈同佳。

一直协助陈同佳的香港圣公会教省秘书长管浩鸣早前曾发放陈同佳台湾代表律师的刑事陈报状,文件清楚说明陈同佳的赴台意愿,律师亦多次致电台方的对口单位,但等了一年仍没有回复。保安局局长邓炳强早前亦批评台方政治操弄,促请台湾当局让陈同佳入境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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