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意你公司筹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五原支公司、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公司。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我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你公司《关于筹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五原支公司的请示》(中航安盟内〔2016〕71号)、《关于筹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公司的请示》(中航安盟内〔2016〕70号)收悉。经审查,现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