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拓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渠道,深化“三农”金融服务改革,结合蒙自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融资是指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农村土地使用权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质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当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质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用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融资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信原则,充分保护质押权涉及的承包方农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蒙自市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融资行为。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质押人是指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或通过其他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以及通过依法流转方式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规模经营业主。
本实施办法所称质押权人是指提供****的金融机构。
第六条 质押人是承包方农户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清晰,合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取得发包方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
(四)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质押人是规模经营业主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清晰,依法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经所在乡镇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站登记备案或登记并取得《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
(三)取得发包方和承包方农户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
(四)质押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出具同意质押的有效内部决议等证明文件;
(三)已依法公告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
第九条 借款人是承包方农户的,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合同、流转合同);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报告或估价确认书;
(四)质押人对质押权的权属状况、质押状况、同意处置质押权等作出的承诺;
(五)需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应出具第三方担保函等文件资料;
(六)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发包方同意处置质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书面证明;
(七)其他共有人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