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企业注册设立是属于专业保险代理人,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有限责任企业和股份有限企业。保险代理企业的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必须经过中国保监会的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

1、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等;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11、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审批。

1.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2.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最低限额。

3.企业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4.董事长、实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2.注册资本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监会相关规定的最低限额。

3.企业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4.董事长、实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8.拥有5家及以上子企业,其中至少有2家子企业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9.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占集团总业务收入的50%以上;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四、外资保险代理企业设立审批。

允许香港保险代理企业在内地设立独资保险代理企业,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经营保险代理业务10年以上;

2.提出申请前3年的平均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港元;

3.上一年度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万港元。

4.提出申请前3年无严重违规和受处罚记录;

一、申请人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3、内部管理制度,含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人事制度等;高级管理人员送审材料;

5、股东或合伙人名册、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6、近三年财务报表;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本金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 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

二、筹建保险代理机构,申请人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2、筹建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机构发展思路、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预测等;机构框架,包括资本金、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组织机构等;

6、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