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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含馅及非固体型态巧克力产品资讯透明,卫生福利部110年3月2日公告修正“巧克力之品名及标示规定”,重点说明如下:

一、新增含馅巧克力之标示规定,规范含馅巧克力产品其巧克力含量至少百分之二十五,并应于品名前加标示“含馅”或“加工”或等同之字义。

二、新增半固体型态或流体型态巧克力制品之标示规定,规范巧克力抹酱、巧克力糖浆,其总可可固形物含量至少百分之五或可可脂至少百分之二。

三、删除代可可脂巧克力标示规定,即添加植物油超过该产品总重量百分之五的产品,不得以“巧克力”为品名。

本规定自111年1月1日起实施,未依规定标示,将依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规定,处3万至300万;标示不实者,处4万至4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