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春娇与志明是大学同学,两人情投意合,欲携手共创美好未来,遂于民国97年1月1日于饭店举行结婚典礼并大宴宾客,并商请两人所尊重的长辈王老师及丁老师当证婚人;但丁老师因人在国外无法到场,遂由春娇代刻印章,用印于小俩口精心准备的结婚证书上。

民国98年2月22日,春娇发现志明外遇,即愤而诉请离婚,并向志明请求给付赡养费,是否可行?

律师详解:

台湾结婚生效方式,于民国97年5月23日重大变更,在此之前结婚只要“有公开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即可合法成立;自民国97年5月23日起,要“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由双方当事人向户政机关为结婚之登记”才生效。

春娇志明结婚时有公开仪式筵席,现场有很多人“在场目睹”,因此纵然在结婚证书上的证人丁老师不在场,仍有其他许多人可列为证人,所以两人的结婚是有效的。至于春娇代刻丁老师印章,如果已经过丁老师同意,没有伪刻印文、伪造文书的问题;同理,因为是合法生效的婚姻,以之向户政机关为结婚登记,也没有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的问题。

因此,春娇诉请离婚或并请求志明给付赡养费,自然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