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农业主管机关核发之农业使用证明书有二类,一类为对农业用地核发“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另一类为对农业用地经依法律变更为非农业用地核发“农业发展条例第38 条之1 土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
该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 条第1 项第5 款规定,作农业使用之农业用地及其地上农作物,赠与民法第1138 条所定继承人者,其土地及地上农作物价值全数不计入赠与总额。民众据此申请不课征赠与税,如取得属“农业发展条例第38 条之1 土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应再检附由都市计划主管机关出具符合农业发展条例第38 条之1 第1 项第1 款或第2 款规定之文件:( 一) 依法应完成之细部计划尚未完成,未能准许依变更后计划用途使用者;或( 二) 已发布细部计划地区,都市计划书规定应实施市地重划或区段征收,于公告实施市地重划或区段征收计划前,未依变更后之计划用途申请建筑使用者,始得适用不计入赠与总额免征赠与税。
该局举例说明,赠与人甲君申请赠与土地予胞弟乙君,惟 仅持台北市政府产业发展局核发之“台北市农业发展条例第38 条之1 土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经该局再向台北市政府都市发展局查得该土地使用分区属住宅区,惟因细部计划尚未完成,尚未能准许依变更后计划用途使用,故符合前揭适用农业发展条例第38 条之1 第1 项第1 款之规定,核准该赠与之非农业用地免征赠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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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记不动产交易,须申报!
继承人继承独资商号,是否须办理清决算申报?其余存之存货 及固定资产是否须课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