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是代表什么意思?是违章建筑吗?会被拆除吗?
依台南市兴办公共工程土地改良物补偿自治条例的第三条说明:
本自治条例所称合法房屋系指下列建筑改良物:
一、建筑管理前兴建完成之建筑改良物。
二、依建筑法领有使用执照之建筑改良物。
三、依建筑法领有建造执照或建筑许可之建筑改良物。
四、持有建筑改良物所有权状之建筑改良物。
所以实施建管以前之建物就称为旧有建物,但每个地区实施建管的日期不同,例如台南台南市都市计划(公共设施部分)”实施建筑管理的日期为民国三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以外地区为民国三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实施建管,而前面以外的地区,实施建筑管理的日期为民国六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就依照这些日期去区分是否为旧有建物。
是否为违章建筑?会被拆除吗?
依违章建筑处理办法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之违章建筑,为建筑法适用地区内,依法应申请当地主管建筑机关之审查许可并发给执照方能建筑,而擅自建筑之建筑物;及第 3 条违章建筑之拆除,由直辖市、县 (市) 主管建筑机关执行之。直辖市、县 (市) 主管建筑机关应视实际需要置违章建筑查报人员在辖区执行违章建筑查报事项。乡 (镇、市、区) 公所得指定人员办理违章建筑之查报工作。
所以到底该不该拆或是违建,要依当地主管机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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