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在2009年4月2日开始实施,当中引入自愿性质的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程序,目的是鼓励及促成和解,达致更高的成本效益。
法庭现在可以暂缓法律程序,让各方寻找另类排解程序 (ADR)。而调解就是法庭建议的另类排解程序。
调解并非强制程序,但当其中一方不参与调解而无合理解释,法庭可以向其发出不利的讼费令。
调解是一个具弹性的程序,会保密进行,由一名中立人士(调解员)协助各方,就面对的纠纷或分歧,进行协商,达致协议。是否和解及和解的条件,最终决定权在于各方。
谁可作为调解员?
调解员不能提供法律意见,也不会偏袒任何一方。他们不会为任何一方作出决定。与法律程序或仲裁不同,调解员并非要就各方的争议或争论点作出裁定,而是纯粹去协助各方和解。
本港有多个组织设有调解员。主要的组织包括: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律师会、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