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依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第1项规定解除契约,请 贵公司于文到三日内退还本人新台币(下同)○元,逾期将依法提起诉讼,详如说明,敬请查照。
一、贵公司之推销人员前于民国(下同)○年○月○日于○○○(地点)向本人推销保养品及服务,当下本人欠缺详细考虑之机会而与贵公司缔约,然依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第1项规定,访问交易之消费者,于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务后七日内,得以退回商品或书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对价。
二、 本人特于上开法定期间内以本函向贵公司为解除契约之意思表示,请贵公司于函达三日内与本人联系并退还上开款项,逾期将依法提起诉讼,并向主管机关检举,绝不宽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