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富信的董事出席香港其中一个大型盛事 – 十分关爱基金会周年慈善晚会,当晚出席的人仕为城中的商界名流大亨。而其中最有名的环节定必是慈善拍卖,但今次文章的主题与当晚活动无关,主要想借此打开本次关于成立慈善团体的题目。

关于如何成立慈善团体,我们要先从慈善团体的法律形式去考虑。法律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当然以开公司作最普遍:

现在以这形式成立的法人团体非常罕见,因为要通过立法机关而成立的都是历史上的大型慈善机构,例如,东华三院乃凭借(香港法例第1051章)而成立,或救世军大将则凭借(香港法例第1062章)而成立。

根据(香港法例第151章)登记,由警务处社团事务处牌照课负责接受申请及审批。社团是不属法团的团体。有别于法团的团 体(如公司),其成员及干事可能为社团引起的责任负上无限个人责任。

其成员的责任限制在其有的股票中仍未清付的部分。例如,王先生以HK$1000代价认购某公司一股,他收到股票时支HK$700,公司可接着联络王先生要求其支付HK$300。当王先生再支付HK$300,他对公司的债务就再无责任,即使公司不能完全负担自身债务。这种法律形式,对一些希望注后仍可弹性吸纳新投资者的社企,相当合适,因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根据组织章程细则随时发行新股吸纳新投资者以增加资本。另外,在股份有限公司内,股东的表决权按照其拥有的股票数目分配,一般是一股一票。而公司只须要有一名董事即可。

公司清盘时,成员的责任受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所限,成员仅须承担其在章程细则中承诺分担公司资产的固定数额。在香港,绝大部分的慈善团体以担保有限公司方式营运,主要因为这种法律形式合资格申请税务豁免。另外,在担保有限公司,同一类别的各成员皆有同等的表决权,即是一人一票。有别于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有限公司须要有最少两名董事。

下期再分享社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担保有限公司的比较,另外如何申请税务豁免。若对开公司有问题,可随时致电开公司专家富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