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公司条例》(第622章)第475(2)条,每间私人有限公司最少有一名董事及一名公司秘书。如有限公司只有一名董事,该名董事不得兼任公司秘书。公司秘书可以由法人团体(其注册办事处须设于香港)担任。

此外,根据《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所有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均须识别及确定对其有重大控制权的人及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供执法人员查阅。

每间公司须指定最少一名人士为公司代表,以就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有关事宜向执法人员提供协助。公司的指定代表须由以下任何一类人士担任:该公司的股东、董事或雇员,而且必须是居于香港的自然人;或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