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第二章“协助及奖补助机制”第12条第1项第15款及第22条规定,办理公有不动产招租,并给予文化创意事业适当协助、奖励或补助。

(一) 依公司法或商业登记法完成设立公司、商号或行号(须检附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之证明文件;财政部税务入口网,营业税籍须为营业中;非属银行拒绝往来户;申请单位为公司者,公司净值应为正值)。

(二) 进驻单位需以品牌建立为目标,具备市场产值且能提出实质产值效益计划者,如从事生产及贩售文创商品或其他经本局同意之营业项目。

(三) 进驻单位所经营之事业应符合本园区之相关规范、文化资产保存法、都市计划、建筑管理、消防及其他相关法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