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 公司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将于2018年3月1日实施。

《修订条例》订定有关香港成立的公司必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新规定,以提升法团实益拥有权的透明度。

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新规定:

《修订条例》订明,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须:

* 凡未有履行上述责任,即属刑事罪行。有关 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被处第 4 级罚款 (即 25000 元)。如情况适用,另每日各被处 罚款 700 元。

属法律实体的公司股东(“须登记法律实体”)。

如某人符合一个或以上的下述条件,即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

(a)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如该公司没有股本,该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分摊该公司25%以上的资本或分享该公司25%以上的利润的权利;

详情请浏览公司注册署网页“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专设栏目或可向我们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