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条第(1)款规定,每个风险投资公司必须在组织的各级或各级的每项业务活动中实施良好的公司治理原则。鉴于第2条第(4)款,治理原则的实施必须由委员会和董事会负责,然后完成执行内部控制职能的委员会和工作单位,以及履约合规职能的政策和程序,然后进行内部和外部审计。

此外,公司还必须根据公司的财务和非财务状况实施透明的政策。此外,它还有制定长期计划,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的程序。

如果在设定冻结信函后的六个月内,Cash Capital Venture不符合这些条件,OJK将撤销该公司的营业执照。但是,如果在此期间Cash Capital Ventura能够满足上述条件,OJK将撤销对冻结商业活动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