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等持有或实际控制金融机构的实体的监督管理,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行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提出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或者实际控制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金融机构的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和公认法人,经批准,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这家公司。
术语“金融控股公司”所建立的“决定”是指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司法”这一决定控制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并且只进行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参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活动。
所指金融机构类型包括:商业银行(不含农村银行,下同)、融资租赁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国务院财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
如果控制或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得少于500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或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到5000亿元人民币但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低于1000亿元人民币或管理不少于5000亿元人民币;未被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的,该金融机构的资产总额不低于1000亿元或者委托管理的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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