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法》第65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对其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点:
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不能将其视为新的公司形态,只是国有独资公司在组织机构、公司章程、财产管理等方面,还有一些特别的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本质上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仅有一个投资人即一个股东,这实际上符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根本特征。只不过中国《公司法》将一人公司严格限定在由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所投资设立的范畴,排除了国有独资公司对一人公司制度的适用。
投资主体具有单一性与特定性。所谓单一性,是指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主体只有一个;所谓特定性,是指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者只能是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股东责任的有限 性。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当然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中国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投资设立公司的方式,二是国有企业改建的设立方式。对其具体制度的介绍,我们将在单元三"中国公司法”中进行,接下来我们将对企业法律形式特殊分类中有关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法律制度作出讲解。
请阅读下面的文章,加深对中国国有独资公司制度的理解:
《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
通过阅读上面三篇文章,你对中国国有独资公司制度有何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