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将在未来一年内报请行政院核定受控外国公司(CFC)施行日期,未来个人以免税天堂投资架构获利,必须比照国内税制课税。勤业众信(Deloitte)指出,包括转投资大陆、买卖金融商品等五种情况都会落入课税范围。

境外资金汇回专法于16日落日,依照立院审查专法的附带决议,财政部必须在资金专法落日后一年内向行政院报请实施CFC制度。换言之,CFC制度最快为2022年或2023年上路,对于海外台商将是税务风险。

勤业众信税务部执业会计师王瑞鸿指出,一般个人在境外免税天堂设立纸上公司的用途多为五种情况,包括转投资大陆或其他地区、实际接单做三角贸易、从事境外金融商品买卖、转投资台湾公司、持有台湾不动产。

王瑞鸿表示,过去台商会在BVI等地设置控股公司,将资金转汇到大陆或其他地区以做为设厂资金或从事境外金融商品买卖,每年则获配股利与金融商品收益。

未来CFC上路后,只要境外控股公司获配股利或收益,个人股东就等于有海外所得,而且其股利扣缴税款无法扣抵个人最低税负,等于可抵税额度减少,不如改为个人直接持有该实体公司较适当。

至于台商将低税率地区公司做三角贸易情况,原本免税的盈余因CFC穿透课税转为个人海外所得,等于失去免税效果,而且未来还可能被视为实质管理处所、比照国内企业课征营所税20%,有重复课税风险,若改为由境内企业或个人直接持有较有利。

台商以低税率地区公司转投资台湾公司或购买境内房地,王瑞鸿指出,未来可能会有重复课税问题,境外控股公司获配股利仅需比照外资就源扣缴21%,房地合一所得则适用35%以上重税,等到收入分配给个人时,因CFC上路,所以该笔股利、房地合一所得也会视为个人海外所得计入基本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