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有一位朋友,陈先生,告诉本人他受雇的公司(下称 “公司”)最近收到一个前供应商的信件,声称供应商的财务部最近查阅以往的记录的时候发现,陈先生的公司尚欠供应商港币200000元,而该笔欠款是关于供应商在十多年前向公司提供货物的尾数。相关同事已离职,而陈先生亦找不到相关资料,因此陈先生不知应该如何处理。经查问后,陈先生确认该供应商最近8年也没有和公司有任何往来,而供应商在最近8年也没有向公司追收过任何欠款。

根据《时效条例》第4条,一些基于简单合约的诉讼,如申诉人在诉讼因由产生的日期起计满6年内不提出诉讼,除非有特殊情况,申诉人将丧失提出诉讼的权利。因此,就算公司在十多年前真的没有向供应商支付港币200000元的尾数,供应商也很有可能因为《时效条例》的限制而不能向公司追讨该尾数。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基于盖印文据(instrument executed under seal)(例如:契据)的诉讼,诉讼期限将是12年而不是6年。

另外,要注意的是如果在该6年期限内,欠款方向债权人承认该欠款的存在或向债权人支付部分欠款,申索期将自动重新计算。因此,如有人或公司欠各位读者任何款项,读者应该在付款到期日的6年内向欠款方提出诉讼或要求对方以书面承认该欠款的存在及支付部分欠款以便将申索期延长。

《时效条例》另外亦有条例定明其他类型申索的期限(例如:人身伤害的申索期限为3年、侵权行为的申索期限为6年等)。如读者有需要可向律师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