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东川乡人民政府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根据《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可参阅《东川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可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书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