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地区
本报北京2月29日电记者蔡侗辰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近日发出通知
本报北京2月29日电(记者蔡侗辰)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近日发出通知,决定自今年3月1日起在全国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实施《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探亲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规范》规定在港澳地区有定居、就学或因私在港澳地区工作的直系亲属的内地居民均可申请前往探亲。凡经批准赴港澳地区探亲的内地居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有效期一个月以内的签注,对其中探望配偶、危重病人或申请人年龄未满16周岁或60周岁以上的,发给有效期为3个月以内的签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