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上交所发布对桐昆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同时将上述惩戒记入上市企业诚信档案。
上交所表示,经查明,桐昆集团股份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桐昆股份”或“企业”)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有关责任人在履行勤勉义务等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2013年8月15日,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以下简称“《回购议案》”)。次日,企业对外披露本次回购股份并减资预案,企业股价涨停。8月19日,企业股价再上涨5.23%。9月3日,企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议案》,同月13日企业首次实施回购。截至2013年11月30日,企业已回购股份4329293股。
2013年10月10日,因本次回购,企业召开“12 桐昆债”债券持有人会议,但会议审议的《关于不要求企业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未能获得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未能形成有效决议。同时,截至2013年10月18日,共有19名“12桐昆债”债券持有人(持有10923940 张“12桐昆债”)向企业申报债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截至2013年11月8日,超过代表“12桐昆债”债券本金总额3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表示不同意企业提出的提供担保或清偿的方案,并提出高于企业方案的书面文件。2013年12月2日,根据上述“12桐昆债”债券持有人的主张情况及股东大会的授权,企业董事会决定中途终止实施上述回购股份并减资方案,并采用股权激励方式对上述已回购的股份进行处置。
企业在上述回购并减资事项的相关公告中,未对因实施回购并减资方案可能引起的相关风险作出充分的揭示和披露,也未明确说明如果债权人(包括“12桐昆债”债券持有人)要求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企业将中途终止实施本次回购并减资方案。因此,现因“12桐昆债”的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事项,企业决定中途终止实施回购并减资方案,违反了诚信原则,并使原来有关回购股份并减资的公告在客观上构成对投资者的误导,造成企业股价异动,损害了投资者(尤其是一直善意相信企业将实施回购股份并减资方案而买入和持有企业股票的投资者)的信赖利益。
企业董事会和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企业的债权人(包括“12桐昆债”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依据《企业法》第178条的规定,要求企业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并且如果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将给企业财务、现金流及投资项目等带来重大影响。据此,在未召开“12桐昆债”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获得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的情况下,企业董事会和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就开始实施回购的行为不够审慎。在相应的信息披露方面,企业董事会和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未对或未能对回购并减资可能引起的相关风险(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等)进行充分论证分析,未向投资者作出充分的风险揭示,亦违反了相关职责要求。
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等有关规定;企业董事陈士良、许金祥、沈培兴、陈士南、屈玲妹、陈建荣、高煜、端小平、马贵翔、黄少明、章敏智及董事会秘书周军未勤勉尽责,对企业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 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客观上,企业决定中途终止实施回购减资后,未造成股价重大波动;事后,企业及有关责任人的认错态度较好,并通过采取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等积极措施,向投资者进行说明说明,消除市场负面影响,因此企业和有关责任人提出的请求降低处分力度的异议理由部分成立。
根据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桐昆集团股份有限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企业董事陈士良、许金祥、沈培兴、陈士南、屈玲妹、陈建荣、高煜、端小平、马贵翔、黄少明、章敏智予以通报批评;对企业董事会秘书周军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记入上市企业诚信档案。
企业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企业规范运作,并保证企业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