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全力推进园区企业创业创新工作,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大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园区发展实际及相关优惠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5号楼在孵企业,即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注册地、主要研发和办公经营场所须在园区内;

3、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4、在孵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5、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1.当年新增一项及一项专利以上(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且营业收入当年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奖励年度已收服务费的50%,达到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奖励年度已收服务费的100%。

2.获得国家科技部认定的科技型企业资质认定,奖励年度已收服务费的60%。

1.当年新增两项及两项专利以上(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且营业收入当年达到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奖励年度已收服务费的50%,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奖励年度已收服务费的100%。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年度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并加盖公章、纳税申报表(每月或每季度)并加盖税务局公章及公司公章、科技型企业资质认定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在孵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者,除收回奖励金外,并依法追究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本政策由源创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